關於第19969947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3 1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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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96994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216號
申請人因第1996994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98537號“意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657696號“FARNESS-BA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彆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劉銀龍
王曉璇
張玉廣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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