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84665號“光速美”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212號
申請人因第20984665號“光速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8241772號“光塑美GUANGSUM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已經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三、申請商標的註冊不會對引證商標造成不良影響,也不會使消費者混淆併造成誤認誤購。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店麵設計圖、店鋪照片,“速”、“塑”釋義,廣告宣傳相關材料等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保健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爲漢字組閤“光速美”,引證商標由漢字組閤“光塑美”及對應漢語拚音“GUANGSUMEI”組閤而成,“光塑美”爲其显著認讀部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显著認讀部分文字構成相近、呼叫相衕,已構成近似標識。該兩商標若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服務提供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複審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相關消費者已能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因引證商標的初審公告時間晚於申請商標申請時間,故該兩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謝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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