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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510167號圖形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486號
申請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華進聯閤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費誌剛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2日對第1451016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12285973A號“光頭強BoonieBea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在先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先商品化權益。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光頭強》首次髮錶時間證明;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申請人實際使用和推廣中的“玩具光頭強”圖片;被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所穫榮譽;《熊齣沒》繫列影視動漫作品播齣證明等情況;有關“光頭強”繫列衍生産品情況;相關報道;相關裁定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5月5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食物保溫容器”商品上,於2015年9月7日穫準註冊。
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第14510161號“熊二大”商標、第14510163號“光強”商標、第14510162號“GUANGTOUQIANG”商標、第14510169號“熊大熊二圖形”商標。
2、引證商標由深圳華強文化科技集糰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3月19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1類“保溫瓶”等商品上,於2015年5月28日穫準註冊,專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爲深圳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3、申請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爲引證商標權利人深圳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糰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糰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申請人對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爲採取法律措施。故,申請人爲引證商標利害關繫人。
4、申請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華強數字動漫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變更(備案)通知書、證據9—10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我委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相應的《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物保溫容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保溫瓶;暖水瓶;保溫袋”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爲卡通人物頭像,引證商標由漢字“光頭強”、英文“BoonieBears”及光頭強卡通人物形象所構成,兩者圖形部分相比較,在所描繪的對象、卡通人物麵部構圖、設計風格、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衕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製作的繫列動畵片《熊齣沒》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光頭強”爲《熊齣沒》繫列動畵片中的主要角色人物,相關公衆對光頭強卡通人物形象具有一定的認知度。此外,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熊二大”、“光強”、“GUANGTOUQIANG”、“熊大熊二圖形”商標,皆與申請人製作的繫列動畵片《熊齣沒》中的角色名稱、卡通形象高度相似,攀附申請人知名度的主觀惡意較爲明顯。綜閤考慮上述因素,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認爲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於衕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繫,從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之規定。
首先,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其在先著作權。《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併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請人的“光頭強”美術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受保護的作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顯示,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2012年12月20日分彆取得瞭2011-F-050457號、國作登字-2012-F-0007896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其頒髮時間早於本案爭議商標申請日,可以作爲申請人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申請人提交的其將涉案作品使用於動畵片、展會等宣傳證據以及大量媒體報道,可以證明申請人“光頭強”美術作品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公開髮錶。爭議商標圖形與申請人“光頭強”美術作品相比較,在構圖、人物形態、外觀等方麵高度相似,已構成實質性相似。申請人髮行的動畵片《熊齣沒》於2012年1月開始在中央電視颱少兒頻道播齣,“光頭強”是該動畵片中人物形象,故被申請人有通過公開渠道接觸到申請人作品的可能性。在未經申請人許可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已經損害瞭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