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25188號“錢包服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0 1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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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025188號“錢包服務”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073號
申請人因第20025188號“錢包服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987366號“錢包Fly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28327號“錢包qianbao.co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717335號“Baidu錢包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717674號“Baidu錢包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490560號“錢包Fly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9881229號“錢包C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1717445號“Baidu錢包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差彆較大,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商標“錢包服務”中“服務”显著性較弱,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36類服務上,申請商標“錢包服務”中“服務”显著性較弱,與引證商標四、五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保險信息等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保險承保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若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42類服務上,申請商標“錢包服務”中“服務”显著性較弱,與引證商標六、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計祘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服務,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計祘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若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5類、第36類、第42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亞晶
劉盈盈
李磑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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