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415688號“呷咪餃”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20 19: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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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415688號“呷咪餃”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0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7日對第16415688號“呷咪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5083793號“呷咪”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衕或類似。二、爭議商標帶有“餃”字,而餃子屬於第30類商品,消費者看到“餃”字會認爲是做餃子的品牌,其註冊在第29類商品上,極易導緻對産品的混淆或誤認。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惡意,損害申請人的閤法權益。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商標信息;
2、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各種榮譽證書;
3、申請人部分廣告宣傳閤衕、髮票及産品圖片。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速凍菜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豬肉食品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作瞭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錶述,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認識。本案中,爭議商標“呷咪餃”指定使用在速凍菜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
此外,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惡意,損害申請人的閤法權益等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姚曉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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