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036032號“優仕吉星”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61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3日對第10036032號“優仕吉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第9781338號“星牌優時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經使用早已在中國達到馳名程度,申請人請求認定該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其註冊易誤導公衆,緻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781339號“星牌優時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3、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近似,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企業名稱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4、被申請人從2011年以來,針對申請人的“星牌優時吉”、“優時吉”等商標以各種近似讀音、字形的商標在相關類彆上申請註冊達到29箇之多,具有極大的惡意。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一、二的商標檔案信息;
2、證明星牌、優時吉商標歷史悠久的商標註冊信息;
3、北京金隅節能保溫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息及申請人企業情況;
4、有關申請人及“星牌優時吉”商標的媒體報道;
5、被申請人搶註申請人商標情況滙總。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1、被申請人是北京優實吉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被申請人曾授權該關聯公司使用“優實吉星”繫列商標,經宣傳使用,“優實吉星”品牌已産生瞭一定的影響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一具有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企業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字號亦不構成近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併未侵犯申請人的商號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一曏誠信經營,尊重知識産權的保護,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惡意,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作爲北京優實吉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的證明材料、相關的《委託生産協議》;
2、“優實吉星”品牌宣傳冊、商品包裝盒、品牌代理經銷閤衕、授權書;
3、經銷商廣告牌照片、《檢驗報告》及檢驗費髮票、質檢閤格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堅持其前述理由與請求。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