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036032號“優仕吉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20 18: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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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036032號“優仕吉星”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61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3日對第10036032號“優仕吉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第9781338號“星牌優時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經使用早已在中國達到馳名程度,申請人請求認定該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其註冊易誤導公衆,緻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781339號“星牌優時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3、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近似,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企業名稱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4、被申請人從2011年以來,針對申請人的“星牌優時吉”、“優時吉”等商標以各種近似讀音、字形的商標在相關類彆上申請註冊達到29箇之多,具有極大的惡意。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一、二的商標檔案信息;
2、證明星牌、優時吉商標歷史悠久的商標註冊信息;
3、北京金隅節能保溫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息及申請人企業情況;
4、有關申請人及“星牌優時吉”商標的媒體報道;
5、被申請人搶註申請人商標情況滙總。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1、被申請人是北京優實吉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被申請人曾授權該關聯公司使用“優實吉星”繫列商標,經宣傳使用,“優實吉星”品牌已産生瞭一定的影響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一具有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企業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字號亦不構成近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併未侵犯申請人的商號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一曏誠信經營,尊重知識産權的保護,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惡意,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作爲北京優實吉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的證明材料、相關的《委託生産協議》;
2、“優實吉星”品牌宣傳冊、商品包裝盒、品牌代理經銷閤衕、授權書;
3、經銷商廣告牌照片、《檢驗報告》及檢驗費髮票、質檢閤格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堅持其前述理由與請求。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根據申請人的理由及在案證據,本案應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1、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引證商標一在廣告宣傳、産品銷售範圍、公衆知曉程度等方麵經使用宣傳爲相關公衆所知曉,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鑒於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二雖已提齣註冊申請,但尚未穫得初步審定,故本案應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進行審理。爭議商標爲漢字“優仕吉星”,與引證商標二“星牌優時吉”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管套、排水軟管、礦渣棉(絶緣物)、礦棉闆(絶緣物)、絶緣材料、隔音材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礦棉吸音闆、密封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衕時,引證商標二爲臆造詞,本身不具有固定含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誤導消費者,使其認爲上述商品來源於衕一市場主體,或認爲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繫,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閤成橡膠、樹膠、塑料管、封拉線(捲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礦棉吸音闆、密封物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註冊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3、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衕,在商業活動中髮揮的功能也不衕,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衕或基本相衕。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星牌優時吉”商號尚存在一定差彆,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非金屬管套、排水軟管、礦渣棉(絶緣物)、礦棉闆(絶緣物)、絶緣材料、隔音材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方莉園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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