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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總局爲何限製馳名商標不能用於商業活動?

2017-11-03 15:34:00
0670知識産權
原創
2463
註冊商標本身的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大傢都知道馳名商標是公衆熟知的註冊商標,享有跨領域保護“特權”,但是馳名商標卻不能用於商業活動,這是爲什麽?
在我國《商標法》中第14條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馳名商標爲何不能用於商業活動?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設立馳名商標製度的本意是當髮生商標爭議時,對爲相關公衆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馳名商標認定是一種對事實的確認,僅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某件商標在有關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被依法認定爲馳名商標,隻是錶明瞭該商標爲相關公衆所熟知這一事實,併不錶明相關機關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做齣瞭質量保證,也不錶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生産經營者或者使用該商標服務的服務提供者的信譽得到瞭保證。

在實踐中存在些許馳名商標持有者將其馳名商標用於商業活動中,宣稱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已經得到瞭國傢承認,有國傢公信力做擔保;此種做法誤導瞭消費者、擾亂瞭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爲瞭避免誤導消費者,淨化市場秩序,《商標法》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箇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雖然不能將馳名商標用 於商業活動之中,但是馳名商標享有跨領域保護特權,可擴展至其知名度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彆,而不僅僅是核定註冊的類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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