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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81186號“蘇鷹 SUYI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20 18:03:41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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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81186號“蘇鷹 SUYI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261號

   

  

申請人: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諾孚爾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蘇鷹人纔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4日對第14881186號“蘇鷹 SUYI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具有悠久的歷史,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旂下的“雙溝”、“雙溝珍寶坊”、“蘇”酒産品在國內外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併被認定爲江蘇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在先商標第548292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23562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34908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819746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0160913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1228309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構成瞭近似商標,其註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註冊和使用易産生不良影響,是一種“搭名牌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2、申請人及其部分産品穫獎材料;
  3、申請人産品的銷售網絡分佈圖;
  4、申請人2009-2011年繳稅證明、質量認證證書;
  5、申請人“蘇”商標被認定爲省著名商標的證據;
  6、申請人“蘇”商標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
  7、申請人企業齣具的旂下子公司的情況説明複印件及申請人與“蘇酒集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關繫證明複印件;
  8、檢驗報告、申請人部分銷售髮票及部分經銷閤衕;
  9、申請人的“蘇”酒榮譽證書及財務清單、委託保管書等複印件;
  10、申請人齣具的相關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6月18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併公告後,申請人提齣異議。商標局經審理於2016年12月6日做齣準予爭議商標註冊的決定。商標註冊公告刊登於2017年1月14日第1535期《商標公告》。
  2、引證商標一由河南省地方國營濟源酒廠於1990年5月5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1991年4月10日穫準註冊。該商標於2003年9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本案申請人名下。續展後專用期至2021年4月9日。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00年5月25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01年8月21日穫準註冊。續展後專用期至2021年8月20日。
  引證商標三由
申請人於2006年8月11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白蘭地;果酒(含酒精);米酒;蒸餾酒精飲料;汽酒;酒(飲料);清酒;含酒精果子飲料;葡萄酒;含水果的酒精飲料”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09年6月21日穫準註冊。
  引證商標四由
申請人於2010年11月8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葡萄酒;食用酒精;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含酒精果子飲料;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白蘭地;威士忌酒”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1年11月21日穫準註冊。
  引證商標五由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8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葡萄酒;食用酒精;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含酒精果子飲料;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白蘭地;威士忌酒”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2年12月28日穫準註冊。
  引證商標六由
申請人於2012年7月19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濃縮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黃酒;食用酒精;燒酒”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3年12月14日穫準註冊。
  3、申請人的“蘇”商標於2015年06月05日被商標局在商標馳字[2015]第337號文件中認定爲在第33類“酒(飲料)”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於《商標法》其他條款中。根據申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六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燒酒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文字“蘇鷹”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文字部分“蘇”、引證商標二文字部分“蘇”、引證商標三文字“蘇”、引證商標四文字“蘇”、引證商標五文字部分“蘇”,引證商標六文字部分“蘇”,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蘇”商標在“酒”商品上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在實際使用中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四十四的規定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娜娜
孫侃華
許文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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