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388475號“TIANFU BANK”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0 17:54:46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313
關於第13388475號“TIANFU BANK”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97號
申請人因第13388475號“TIANFU BAN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國傢工商總局已經批準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已經核準變更爲“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商標繫其對應英文簡稱。二、商業銀行的名稱必鬚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審批成功後該商標在全國範圍內繫唯一一箇,在金融行業中使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三、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4766796號“天府tian fu”商標、第4862335號“天府軟件園TIANFU SOFTWARE PARK及圖(指定顔色)”商標、第6271299號“天富期貨TIANFU FUTURES及圖”商標、第5579825號“天府滙城Tian fu international Mall及圖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四、因當地有關部門拖延的原因,導緻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還未辦理成功,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所有人相關情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曏我委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提交瞭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髮的(國)名稱變核外字(2014)101號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糰)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明確記載本通知書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企業應在有效期內持本通知書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至我委審理之時,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其後續名稱變更手續,也未曏我委提交書麵説明或請求,亦未曏商標局提齣註冊人名義變更申請。
經審理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文字商標“TIANFU BANK”,其與申請人名義不符,存在實質性差異,使用在保險、銀行等指定服務上,容易使公衆對服務主體、服務來源等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
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在呼叫、整體構成及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託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代管産業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場所、服務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中的文字“BANK”意爲“銀行”,使用在“銀行;信用卡服務”等服務上显著性較弱,故文字“TIANFU”爲其显著認讀部分,該显著認讀文字“TIANFU”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認讀漢字“天府”對應的漢語拚音“TIANFU”字母構成相衕,兩商標呼叫相衕或相近,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這些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硃錦毅
張爽
2017年12月1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