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144079H號“U REMOTE”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9 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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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144079H號“U REMOT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291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144079H號“U REMOT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6523906號“Remote及圖”商標、第1169760號“REMOTE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有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正在與引證商標一的所有人協商,請求引證商標的所有人齣具衕意書,衕意申請商標在中國在第9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註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待申請人曏貴會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衕意書後再進行相關審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僅有“電氣設備安裝裝置,包括扁平電纜和圓電路以及用於傳輸能量和數據的電纜模闆”與引證商標二的指定商品“電線”類似,申請人正在限定商品,將這一項商品刪除,刪除後,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引證商標二不再是申請商標穫得註冊的障礙。申請商標的指定商品均爲專業的電子電器連接設備,其消費群體均爲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對上述商品均有充分瞭解,不會與引證商標産生任何混淆。綜上,申請商標理應核準註冊。
經審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審理時,申請人併未提交與引證商標一所有人的共存協議書。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構成、含義等方麵相近,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消費者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娜娜
孫侃華
許文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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