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8490211號“大益”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5-18 1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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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490211號“大益”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43號
申請人因第8490211號“大益”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10263號決定,於2017年01月09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其在2013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間(以下稱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增白霜、香水、洗澡用化妝品、香皂、香波和化妝品商品上進行使用的證據有效,複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併未報送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與實際事實不符,其使用證據應視爲無效證據,請求撤銷複審商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爲查明案件事實,我委依法調取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以下主要爲複印件):
1、雲南東方不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東方不老公司)營業執照;
2、“大益”牌商品包裝原件及照片複印件;
3、被申請人委託吳江信宇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印刷的産品包裝袋髮票及與汕頭市利農印刷有限公司籤訂的印刷製作閤衕及相應的髮票;
4、被申請人與崑明市官渡區易美化妝品經營部籤訂的銷售閤衕及髮貨單。
我委將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送達申請人質證。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在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增白霜、香水、洗澡用化妝品、香皂、香波和化妝品商品上對複審商標進行瞭有效的使用,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
1、複審商標由被
2、被申請人是雲南東方不老公司的法定代錶人。
我委認爲,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的程序中提交的證據1可以證明被申請人是雲南東方不老公司的法定代錶人,雲南東方不老公司對複審商標的使用未違背被申請人的意誌,故其對複審商標的使用可視爲被申請人對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2爲自製證據,且未顯示具體時間或顯示的時間晚於複審期間。證據3僅是被申請人印刷包裝袋及標籤的閤衕及髮票;證據4是雲南東方不老公司與崑明市官渡區易美化妝品經營部籤訂的關於洗髮液、香浴和洗髮露商品的銷售閤衕和銷售髮貨單,在無其他髮票等相關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證據3、4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在香波等商品上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綜上,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的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增白霜、香水、洗澡用化妝品、香皂、香波和化妝品商品進行瞭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在增白霜、香水、洗澡用化妝品、香皂、香波和化妝品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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