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6002592號“醋海”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5-17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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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002592號“醋海”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346號
申請人因第6002592號“醋海”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4758號決定,於2017年06月09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無效。因此,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自取得複審商標專用權後,對複審商標從未間斷使用。申請人與多傢公司閤作,有著良好的銷售業績。被申請人的撤銷行爲嚴重影響瞭複審商標的使用。綜上,複審商標應予維持。
申請人在評審期間未提交商標使用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爲瞭查明事實,我委調取瞭商標局案件捲宗,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貨運圖片作爲商標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貨運圖片均未顯示複審商標及形成時間。據此,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於指定期間在複審商標核定服務上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的商業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吳靜靜
趙秀輝
肖琦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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