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260400號“教教”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2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6260400號“教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中的“教”字與“教育”近似,有“教書育人”之意,被申請人作爲非經營教育服務的經營者將其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務上,爭議商標已構成行業的通用名稱;二、“微博”商標已構成行業通用名稱被宣告無效,爭議商標亦應宣告無效。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被申請人工商信息檔案及其他商標註冊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教”字具有多重含義,爭議商標具有显著性,類似本案的其他商標已註冊,企業註冊商標與經營範圍無關。
我委將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材料於2017年8月15日曏申請人進行瞭證據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