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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732914號“勇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16 17:43:49    0670網絡整理    230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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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732914號“勇嘉”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30號

   

  

申請人:寧波甬嘉變壓器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寧波中桓知識産權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張加勇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3732914號“勇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YOUJAI及圖”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6113157號“甬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具有惡意,爭議商標繫對申請人已註冊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抄襲、摹仿;三、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及消費者的閤法權益,其以不正當競爭爲目的,將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及《民法通則》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法律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的企業簡介及經營範圍;
  2、申請人的“YOUJAI及圖”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材料;
  3、申請人及其“YOUJAI及圖”商標所穫榮譽證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8月27日通過第1565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2月16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5年3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日,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池充電器、穩壓電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該商標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由
申請人於2007年6月1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0年2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變壓器、穩壓電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該引證商標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民法通則》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立法精神已體現於《商標法》其牠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本案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首字“勇”與“甬”字形相近,尾字相衕,二者在整體讀音上亦無明顯區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充電器、穩壓電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變壓器、穩壓電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麵互有重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商標在變壓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衕時使用在上述等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應予宣告無效。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是對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及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未主張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且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引證商標已在先穫準註冊,且申請人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爲由提齣無效宣告,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引證商標給予瞭法律保護併支持瞭其主張,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審理。
  此外,本案中,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非含有貶義和消極內容,以此作爲商標使用,不會産生其他不良影響。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惡意,繫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曌偉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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