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732914號“勇嘉”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3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3732914號“勇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YOUJAI及圖”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6113157號“甬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具有惡意,爭議商標繫對申請人已註冊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抄襲、摹仿;三、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及消費者的閤法權益,其以不正當競爭爲目的,將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及《民法通則》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法律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的企業簡介及經營範圍;
2、申請人的“YOUJAI及圖”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材料;
3、申請人及其“YOUJAI及圖”商標所穫榮譽證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8月27日通過第1565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