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9582號“Oyes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6 17: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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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9582號“Oyes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285號
申請人因第21059582號“Oye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756735號“歐也仕 OYES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606156號“捷揚 JIEY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懇請待引證商標二撤三裁定後再審理本案。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爲在先有效的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主要識彆的文字部分“Oyes”與引證商標一“歐也仕 OYESS”在字母認讀、呼叫等方麵相近,共存於通風罩等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妍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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