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68521號“SWISSPOWE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340號
申請人因第21068521號“SWISSPOW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在第7類機器和機床等商品上在瑞士的註冊文件及翻譯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SWISSPOWER”字母構成,其文字構成、含義已區彆於瑞士的國名“SWISS”,若將該字母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攪拌機等商品上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將其與瑞士的國名“SWISS”相聯繫,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
鑒於申請商標已在瑞士穫準註冊,符閤《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但書的規定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王曌偉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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