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54682號“王 斤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5 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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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54682號“王 斤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083號
申請人因第20354682號“王 斤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自身獨特含義,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102974號“王及圖”商標、第777619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及宣傳,其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併且已經具有瞭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主要的显著識彆文字“王”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識彆文字“王”文字構成相衕,故兩標識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信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代管産業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衕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關於申請商標經使用及宣傳,其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併且已經具有瞭較高知名度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淑婷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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