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標註冊聯繫QQ
QQ在線諮詢
售前諮詢熱線
0371-61875283
售後諮詢熱線
0371-61875283

關於第14030010號“芭寶姿BABAOZ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15 17:35:59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44
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4030010號“芭寶姿BABAOZ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82號

   

  

申請人:寶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廈門市新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香港與狼共舞服飾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桐鄉市博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7日對第14030010號“芭寶姿BABAOZ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長期使用“寶姿”、“PORTS”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106823號“PORTS INTERNATION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008705號“PORTS 196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49445號“寶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對申請人“寶姿”、“PORTS”商標的複製摹仿;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466334號“寶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092711號“PORTS INTERNATION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937606號“PORT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6008704號“PORTS 196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1482776號“PORTS 196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1482774號“PORT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併非以使用爲目的註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多箇商標,擾亂瞭商標註冊秩序。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名稱變更及商標註冊情況;
  2、申請人銷售、廣告宣傳等證據;
  3、在先案例裁定書;
  4、被申請人部分商標註冊信息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2月17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類牙膏等商品上,2016年7月29日經商標局異議裁定準予註冊,商標專用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至本案審理時各引證商標均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爲本案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帽等商品上;引證商標四、五、六、七、八、九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類牙膏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鑒於《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註冊與使用的閤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本案的焦點問題爲: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七、八、九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由文字“芭寶姿”、“BABAOZI”組閤而成,其显著識彆中文“芭寶姿”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四文字“寶姿”,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準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及銷售渠道等方麵基本相衕,屬於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共存於市場,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由於申請人引證商標四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已在先註冊,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權利予以保護,我委不再就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達到馳名程度作齣評述,亦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審理。
  另,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併非以使用爲目的註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多箇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理,併認爲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已得到保護。因此,我委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17年12月1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發錶評論
評論通過審核後顯示。
著作權免費登記查詢
商標註冊免費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