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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35879號“黃金鵲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2-27 15:57:23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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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35879號“黃金鵲巢”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62號

   

  

申請人:雀巢産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順城凱隆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至大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10日對第14435879號“黃金鵲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29類在先註冊的國際註冊第919939號、第230853號、第8474175號、第260166號“雀巢”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一)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先類似案例中,“鵲巢”、“金雀巢”、“新鵲巢”等商標幾次認定與申請人的“雀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雀巢”是申請人及其在中國的中國關聯公司的企業字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及其在中國的關聯公司之間具有唯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損害瞭申請人及其在中國關聯公司的在先企業字號權。 雀巢公司在先註冊的第269048號“NESTLE”商標、第292989號“NESTLE及圖”商標、第291624號“雀巢”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二)已多次被認定爲嬰兒食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第230851號“雀巢”和第1149602號“雀巢 NEST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被認定爲咖啡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上述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其註冊和使用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理由可能受到損害。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商標的摹仿繫蓄意而爲,主觀惡意明顯,有違商標註冊申請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其提供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産生誤認,衕時也易産生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再次認定引證商標二、三爲嬰兒商品、咖啡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百度百科對申請人的介紹;
  2、申請人網站對申請人公司的簡介;
  3、爭議商標、引證商標信息;
  4、穀歌、百度對“雀 、鵲”搜索的結果;
  5、相關媒體對申請人的相關報道、申請人及其商標的使用及宣傳材料;
  6、申請人在中國的子公司2001-204年企業所得稅及年度審計報告;
  7、申請人商標被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的新聞;
  8、在先案例裁定書、法院判決書等;
  9、申請人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10、被申請人生成、帶有“黃金雀巢”及“黃金鵲巢“標識的産品照片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4月22日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肉、魚製食品等商品上,2016年10月21日核準註冊。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分彆核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食品、第29類肉、海味等商品上。
  3、申請人第269048號“NESTLE”商標、第292989號“Nestle及圖”商標、第291624號“雀巢”商標於2011年11月30日在商評字[2011]第31065號《第3235311號“雀巢嬰兒 NestleBaby”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中被商評委認定爲馳名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文字“黃金鵲巢”與引證商標文字“雀巢”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肉、魚製食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準使用的肉、海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相衕或者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我委對引證商標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併考慮瞭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未構成實質性近似,從而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權利。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情形。
  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是指,商標標識或其構成要素有違公序良俗,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的影響。爭議商標不具有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其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採用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充分證據支持,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洪強
薛寅君
譚詩小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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