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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960813號“MR.HUG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07號
申請人: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香港嘉實國際實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中誠聯信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3月10日對第12960813號“MR.HUG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HUGO BOSS”繫列商標在中國經營使用近20年,已經在中國取得瞭極高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53481號“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49338號“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註冊第604808號“HUG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國際註冊第604811號“HUGO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國際註冊第619709號“HUGO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250621號“HUGO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國際註冊第720624號“HUGO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國際註冊第771889號“HUGO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國際註冊第720615號“HUG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國際註冊第685771號“HUGO WOM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957239號“雨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5503038號“雨果博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具有一貫抄襲申請人註冊商標及他人知名在先商標的主觀惡意,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引證商標檔案資料及其“BOSS”等繫列商標檔案;雨果博斯集糰髮展歷史;申請人關聯公司主體資格證據;“BOSS”品牌專賣店列錶;2013年度審計報告;官方中文在線商店網頁;廣告、代言、時裝秀等宣傳資料;國傢圖書館“BOSS服裝”檢索資料;申請人有關知名度證據;曾穫馳名商標保護的證據;《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資料;有關商標侵權保護資料;“MR.HUGO”網頁查詢資料;被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據;在先案件裁定及判決;其他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7月2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商標局初步審定其註冊在鞋(腳上的穿著物)、手套(服裝)、婚紗商品上的申請後,申請人依法對其提齣異議。商標局作齣(2016)商標異字第0000023475號決定,決定爭議商標在嬰兒全套衣、鞋(腳上的穿著物)、手套(服裝)商品上不予註冊,在其餘商品上準予註冊。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婚紗商品上。
二、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一,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二,在第25類兒童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三,在第25類兒童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四,在第25類內衣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五,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六,在第25類內衣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七,在第25類兒童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八,在第25類內衣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九,在第25類女士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十,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十一,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註冊有引證商標十二。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十二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實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查明的案情適用《商標法》相應實體條款予以審理,對上述總則性規定不再另行單獨評述。具體評述如下:
一、爭議商標“MR.HUGO”與引證商標十一“雨果”、引證商標十二“雨果博斯”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不衕,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一、十二未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一、十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婚紗一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五、七、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七、九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婚紗一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六、八、十各自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的重要組成文字之一“HUGO”與引證商標一“HUGO BOSS”、引證商標二“HUGO BOSS”、引證商標三“HUGO”、引證商標四“HUGO HUGO BOSS”、引證商標六“HUGO HUGO BOSS”、引證商標八“HUGO HUGO BOSS”、引證商標十“HUGO WOMAN”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六、八、十若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還援引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在案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採用欺騙手段穫準註冊,本案僅涉及特定主體的相對權益,在案也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存在該規定“其他不正當手段”所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海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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