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47134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2 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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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47134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570號
申請人因第207471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71330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72930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56177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圖、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圖形相比較,在構圖及視覺效果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6類金屬鉸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核定使用的第6類鋼闆、錫罐、銅等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該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6類除金屬鉸鍊以外的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核定使用的第6類鋼闆、錫罐、銅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金屬鉸鍊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釩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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