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89738號“駱駝戶外越野隊”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577號
申請人因第20589738號“駱駝戶外越野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09167號“駱駝 CAME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62039號“earth cam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142970號“撒哈拉駱駝Sahala CAM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2680799號“CAM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2680725號“駱駝CAME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是申請人“駱駝”繫列商標的延伸註冊,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能使相關公衆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引證商標四、五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權利狀態不確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四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引證商標五處於異議程序中。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駱駝戶外越野隊”文字與引證商標一中显著標識之一的“駱駝 CAMEL”文字、引證商標二“earth camel”文字、引證商標三“撒哈拉駱駝Sahala CAMEL”文字相比較,或文字含義相近,或均含“駱駝”文字,其在文字組成、含義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5類服裝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核定使用的第25類嬰兒服裝、服裝、婚紗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駁迴。
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駁迴,因此,不管引證商標四、五權利狀態是否確定,均不會影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近似商標的事實。爲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證商標四、五權利狀態確定後,再審本案。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能使相關公衆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釩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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