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2474號“杜三珍”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1 1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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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2474號“杜三珍”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210號
申請人因第21052474號“杜三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10579273號“杜三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經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9428號決定撤銷註冊,該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撤銷註冊,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商標權衝突,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陳亮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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