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15068號“速清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8 19: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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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15068號“速清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503號
申請人因第20715068號“速清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速清暢”使用在“咖啡、巧剋力”等商品上不會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姚曉東
張 靜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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