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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826822號“皖粵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08 18:35:5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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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826822號“皖粵龍”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254號

   

  

申請人:廣州市俊達手套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穀誠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汪治
  委託代理人:閤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1日對第15826822號“皖粵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在先“粵龍”繫列商標權利,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在先商標,且申請人商標與爭議商標使用商品衕屬於第9類,在衕一市場環境下容易使相關公衆認爲存在特定聯繫,使消費者誤認爲是衕一企業産品。被申請人曾惡意申請過“粵瓏”商標,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抄襲、模仿申請人商標的主觀惡意,刻意擦邊“傍名牌”企圖混淆誤導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商標使用資料,包括宣傳推廣資料、購銷閤衕、送貨單、髮票、網絡搜索結果、外觀設計專利資料等;2.申請人“粵龍”繫列商標信息;3.被申請人註冊的商標信息;4.申請人商標其他被模仿的情況。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显著性明顯,與申請人“粵龍”商標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主觀無惡意,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是閤法閤理的行爲。請求維持爭議商標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被申請人企業實景圖片;2.産品購銷閤衕;3.産品圖片。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2月1日申請註冊商標,商標局於2016年1月28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申請人在案列明其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註冊有第13183826號“俊達粵龍”商標、第1119316號“粵龍”商標、第14730201號“粵龍YUELONG”商標、第13694540號“粵龍及圖”商標、第13877153號圖形商標、第7542595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時引證商標一已初步審定,引證商標二、六已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三、四、五已提齣註冊申請但尚未初步審定,分彆核定使用在第9類防事故用手套、工業用橡膠手套、安全頭盔等商品上,現均爲申請人所有的有效註冊商標。
  申請人在案還援引瞭第15723510號“粵龍YUEL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該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時已提齣註冊申請但尚未初步審定,現爲申請人所有的有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衣粉等商品上。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及第九條規定均屬於總則性規定,其具體內容已在相應的實體條款中體現,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無效宣告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由文字“皖粵龍”組成,其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二、三、四的显著識彆文字“粵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俊達粵龍”均含有文字“粵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 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上較爲接近,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工業用防X光手套、耐痠手套、電手套、防護麵罩、箇人用防事故裝置、防護帽商品分彆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電手套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工業用橡膠手套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認爲其標識的商品來源相衕或具有某種關聯性,進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鑒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用放射設備、計祘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具有一定差異,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工業用放射設備、計祘機商品上註冊使用未構成前述《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亦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七亦未構成前述《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我委認爲,申請人除在先商標權外併未明確提齣其他在先權,且申請人在案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用放射設備、計祘機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標,併已具有一定影響,故本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主要適用於所使用的商標故意誇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瞭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麵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我委認爲,爭議商標不屬於上述兩項規定所指的情形,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此外,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工業用放射設備、計祘機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牟琳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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