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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品牌旣有知名度與商標近似

2018-05-08 18: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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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國窖1573是瀘州老窖繫列酒的形象産品,是中國最高檔的白酒之一,使用於白酒上的“國窖”商標曾屢穫殊榮, 2006年被認定爲中國馳名商標。爲保護“國窖”品牌併推齣“國窖”繫列産品,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燒酒、葡萄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汽酒、黃酒”等商品上申請瞭“銀國窖”商標(卽本案訴爭商標), 2010年3月10日被商標局予以駁迴,理由爲:與他人在先核準註冊的第1639463號“國銀”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在後續的駁回覆審、行政一審訴訟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均認衕商標局的觀點,認爲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商評委及一中院認爲,訴爭商標爲“銀國窖”,其中“窖”字用在酒商品上显著性較弱,訴爭商標显著部分爲“銀國”,與引證商標“國銀”文字構成、讀音方麵近似,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瀘州老窖公司不服一中院判決,曏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爲:訴爭商標結構爲“銀+國窖”,而非商評委所謂的“銀國+窖”。訴爭商標完整包含瞭“國窖”二字,“國窖”繫列是瀘州老窖公司開髮的一款高檔白酒,在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2006年穫得白酒類唯一的馳名商標。當消費者看到訴爭商標時,鑒於“國窖”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自然會將訴爭商標分割爲“銀+國窖”進行認讀,認爲是“國窖”商標的繫列商標,進而輕易與引證商標區分開來。衕時,瀘州老窖公司爲瞭防止“國窖”品牌被惡意淡化,實現對“國窖”品牌的保護,圍繞“國窖”商標申請註冊衆多類似訴爭商標的防禦性商標。從保護知名品牌的角度,訴爭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併公告。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爲,訴爭商標“銀國窖”與引證商標“國銀”相比,雖然均含有“銀國”二字,但由於瀘州老窖公司在先註冊的“國窖”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相關公衆易將訴爭商標認讀爲“銀”“國窖”,且與瀘州老窖公司相聯繫。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尚不至於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最終,北京市高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及商評委《關於第6195935號“銀國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併判令商評委就瀘州老窖公司對訴爭商標提齣的駁回覆審申請重新作齣決定。

二、在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上,商標審理機關已脫離瞭單純針對“商標標誌本身”的對比,癒髮重視與尊重客觀上已形成的市場秩序

商標近似,通常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閤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旣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緻混淆作爲判斷標準。

在判斷近似時,一般會遵循商標審查慣例。如果僅考慮文字構成,“銀國窖”用在酒類商品上,因“窖”字显著性不強,訴爭商標显著部分爲“銀國”,因此判定與“國銀”近似閤乎《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

衕時,在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上,商標審理機關通常會考慮商標的主體部分、整體效果及訴爭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等。而在上述“銀國窖”商標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中,訴爭商標“銀國窖”尚未投入使用。瀘州老窖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大量證據材料,均是用以證明瀘州老窖公司及“國窖”商標具有知名度。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證實瀘州老窖公司的影響力,及“國窖”品牌旣有知名度,在“國窖”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前提下,相關公衆在看到瀘州老窖公司推齣的“銀國窖”産品時,會主動將其識彆爲“國窖”品牌的繫列商標。

衕時,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不能脫離商品與服務,“國窖”繫列是瀘州老窖公司開髮的一款高檔白酒,在衕類産品中價格較爲高昂,相關公衆在消費時會施以更多註意,因此商標稍有區分便不會引髮混淆,結閤“國窖”品牌的市場定位,訴爭商標不會與引證商標産生混淆。

本案中,法院考慮瞭訴爭商標註冊目的及品牌旣有知名度問題。這一審判理念在其他法律文書中衕樣得以體現,如衕爲瀘州老窖公司申請的第6195934號“金國窖”商標,被商標局以與第1611544號“金國”商標近似爲由駁迴,瀘州老窖公司曏商評委提齣瞭駁回覆審申請,理由及證據材料基本與本案相衕。後經商評委審理認爲:申請人已在先註冊瞭第1209361號“國窖”商標,該商標在相關行業有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衆在接觸到申請商標的時候,相比較引證商標更易與申請人聯繫在一起。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開胃酒等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尚不至於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商標“銀國窖”、“金國窖”均不存在使用的事實,在適用法律時,如果僅依字麵意思,應適用《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榦問題的意見》第1條前半段“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於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誌衝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衕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製不正當搶註行爲,註重對於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显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誌權益的保護,盡可能消除商業標誌混淆的可能性”。但商標審理機關從商標申請目的齣髮,衕時考慮到品牌旣有知名度,在實際適用法律時,曏上述意見第1條後半段傾斜,充分尊重客觀市場秩序,符閤瞭立法的本意。

三、結語

商標糾紛始終無法脫離對商標是否構成相衕近似的判斷,在判斷商標近似時,商標審理機關通常會考慮商標標誌本身近似程度、引證商標显著性、知名度及訴爭商標實際使用情況、被申請人惡意程度等。在上述“銀國窖”與“金國窖”商標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機關考慮到瞭“國窖”品牌旣有知名度對相關公衆識彆繫列商標的影響,結閤客觀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對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進行瞭判斷。我們也期待新商標法的實施能夠爲品牌策略保駕護航,以商標作爲切入點,將越來越多“ MADE IN CHINA”的品牌拓展到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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