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62485號“兄弟大酒店”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8 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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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62485號“兄弟大酒店”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276號
申請人因第21062485號“兄弟大酒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已註冊商標的關聯商標,具有商標显著性特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54752號“兄弟二手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320271號“兄弟養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210958號“兄弟豬業 BROTHERS PIG INDUSTR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633686號“兄弟裝飾”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行業、地緣關繫、消費人群存在較大差異,髮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小。引證商標之間已經共存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主要認讀的文字均爲“兄弟”,共存於貨物展齣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衆認爲是繫列商標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服務來源,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相區分。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引證商標之間已共存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妍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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