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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31271號“如夏 RUSUN NINGXIA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8 17:06:5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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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31271號“如夏 RUSUN NINGXIA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09號

   

  

申請人:寧夏聖夏彤莊酒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531271號“如夏 RUSUN NINGXI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显著識讀部分爲漢字“如夏”,“RUSUN NINGXIA”僅爲對“如夏”部分的譯義。整體與地名區彆明顯,故申請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已有在先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在先商標檔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漢字“如夏”、外文“RUSUN NINGXIA”及圖形組閤而成,其漢字部分“如夏”所佔麵積較大且文字醒目,繫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部分。雖然申請商標中“NINGXIA”與外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寧夏”的拚音音節一緻,但是鑒於該部分所佔比例較小,且申請人亦來自該地區,故“NINGXIA”僅錶示申請人所在地的作用。綜上,申請商標的申請註冊併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李夢縈
林麗娟
閆俊霞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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