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192366號“I'M MONSTER”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8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3日對第14192366號“I'M MONSTER”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3845763號“MONSTER ENERG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845763A號“MONSTER ENERG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註冊第1048069號“MONSTER ENERG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官網介紹、上海公司的營業執照;2、申請人在國內外註冊商標情況;3、申請人蔘加的宣傳活動、贊助賽事及所穫獎項等情況;4、申請人産品在國內外生産、銷售報告、訂單及部分髮票等;5、申請人在先裁定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7月13日通過第1559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