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635377號“SUS”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13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7635377號“SU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303089號“SN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76062號“SN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完全相衕,是對申請人企業名稱權的侵害。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和惡意抄襲、摹仿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嫌疑。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等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
2、申請人的前身證據;
3、惡意摹仿申請人商標的撤銷裁定;
4、新聞媒體報道;
5、申請人企業榮譽;
6、申請人企業産品信息及企業信息;
7、申請人企業廣告閤衕及髮票。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申請人的商標已達到馳名商標的標準。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標識及使用商品上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被申請人請求駁迴申請人的無效宣告請求。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爭議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
2、被申請人籤訂的代理授權書。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堅持申請理由,併補充提交瞭申請人企業産品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