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635377號“SUS”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08 16: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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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7635377號“SUS”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13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7635377號“SU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303089號“SN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76062號“SN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完全相衕,是對申請人企業名稱權的侵害。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和惡意抄襲、摹仿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嫌疑。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等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
2、申請人的前身證據;
3、惡意摹仿申請人商標的撤銷裁定;
4、新聞媒體報道;
5、申請人企業榮譽;
6、申請人企業産品信息及企業信息;
7、申請人企業廣告閤衕及髮票。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申請人的商標已達到馳名商標的標準。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標識及使用商品上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被申請人請求駁迴申請人的無效宣告請求。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爭議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
2、被申請人籤訂的代理授權書。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堅持申請理由,併補充提交瞭申請人企業産品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與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穫準註冊,其核定使用商品爲第7類“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調壓閥;液壓元件(不包括車輛液壓繫統);液壓過濾器;壓力閥(機器部件);放氣閥;空氣壓縮器;氣泵(車庫設備);真空泵(機器)”商品。至本案審理時,該商標爲申請人名下的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二由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經評審我委認爲,修改前《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均屬於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及《民法通則》第四條的立法精神亦已體現在修改前《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因此,根據法定職能我委應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證據,本案的焦點問題爲: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企業商號權,是否屬於搶註,從而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其“SNS”商標的榮譽證書等形成時間均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其他申請人企業榮譽與證明目的無關;申請人提交的廣告承攬閤衕等證據未顯示其商標標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人企業、産品等照片以及媒體報道無法確定證據形成時間。綜閤申請人提交本案的全部證據,併結閤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委認爲,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其“SNS”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尚未達到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程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二、三,我委認爲,經查明事實可知,本無效宣告案件的申請日期爲2017年1月3日,爭議商標的穫準註冊日期爲2011年8月21日。鑒於本案的申請日期距爭議商標的穫準註冊日期已超過五年期限,故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對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的限製”的規定,衕時,鑒於我委對焦點問題一的評述可知,申請人併非馳名商標所有人,故申請人的上述兩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雖然援引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但未提交具體事實和理由,且,由我委對焦點問題二、三的評述可知,該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我委經評審認爲,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申請人依據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申請人關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條的主張,不屬於我委審理範圍。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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