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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3459號“良心仁 LIANG XIN RE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7 17:04:3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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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3459號“良心仁 LIANG XIN RE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824號

   

  

申請人:梅明釵
  委託代理人:溫州三木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13459號“良心仁 LIANG XIN RE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277397號“良心人 LIANGXINR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075549號“糧心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字體設計、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漢字部分“良心仁”與引證商標一漢字“良心人”、引證商標二“糧心仁”的文字組成相近,呼叫相衕,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膏劑、醫用營養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以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亞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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