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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462351號“滴水韆裡香”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43號
申請人:福建韆裡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原
申請人:林宗德)
被申請人:湖州禮氏春鞦珠寶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湖州廣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
申請人於2016年10月24日對第16462351號“滴水韆裡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2422366號“九鯉韆裡香及圖”商標、第12566819號“九鯉韆裡香及圖”商標、第12422367號“九鯉韆裡香及圖”商標、第15798680號“九鯉韆裡香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商標組成、含義、呼叫上近似,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模仿,易使相關公衆認爲顯示爭議商標標識的服務來源於申請人。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將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造成不良影響。三、爭議商標侵害瞭申請人企業對“韆裡香”享有的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九裡湖風景區門票;
2.商標使用許可閤衕、特許加盟閤衕;
3.店麵照片;
4.關於申請人及其品牌的報道;
5.申請人所穫榮譽;
6.廣告閤衕、髮票、相關照片;
7.仙遊縣商務局齣具的推薦函;
8.關於申請人官網的信息;
9.宣傳綵頁;
10.快遞單;
11.産品照片,以及産品檢驗報告單;
12.申請人銀行賬戶流水憑證;
13.相關視頻、筆記本;
14.相關裁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併未抄襲、摹仿他人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會産生不良影響,亦不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其後提交瞭關於九鯉韆裡香十三箇年號桌牌照片作爲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3月10日申請註冊,2016年4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等服務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一由原 申請人於2013年4月15日申請註冊,2014年9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茶館等服務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2017年1月20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福建韆裡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二由原
申請人於2013年5月13日申請註冊,2014年10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調味品套瓶等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2017年4月27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福建韆裡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