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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429024號“壹享頤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06 16:31:4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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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429024號“壹享頤生”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186號

   

  

申請人:南通頤生酒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南通名揚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南京滋美麗人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2429024號“壹享頤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在酒産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歷史上繫我國酒産品榮穫的世博第一金,商務部頒予中華老字號稱號。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2396號“頤生 茵蔯及圖”商標、第5738852號“頤生YISHENG始創於1894及圖”商標、第7081607號“金獎頤生”(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有違誠信,爭議商標不具有區分産源的显著性,易混淆市場,誤導消費,損害申請人利益。三、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故意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及其諸引證商標所穫榮譽;
  2、申請人的諸引證商標的廣告宣傳投入;
  3、申請人2014年和2015年的利潤錶及資産負債錶;
  4、諸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證明;
  5、申請人的諸引證商標受保護的記録。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4月15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14年9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併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葡萄汁;蔬菜汁(飲料);乳痠飲料(果製品,非奶);植物飲料;豆類飲料;無酒精果汁;無酒精果茶;飲料製作配料”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9月20日。
  2、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引證商標一至三在第33類茵蔯酒、酒(飲料)等商品上已經商標局核準註冊,諸引證商標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現均爲本案申請人。
  3、申請人“頤生酒”於1906年在意大利世博會上榮穫金獎,申請人“頤生”商標於2011年5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定爲“中華老字號”。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1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及第九條繫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申請人提齣評審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壹享頤生”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至三的主要識彆部分文字“頤生”,且整體上未形成有彆於諸引證商標的特殊含義,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製作配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茵蔯酒商品、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麵存在一定的共衕性。衕時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可以證明申請人的“頤生”商標使用在酒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所處地域相近。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故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是故意傍名牌、搭便車等其他主張均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項佳
孫紅
李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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