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245994號“neo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243號
申請人因第20245994號“neo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117236號“neon R LIV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使用已久,具有很強的显著性,可以區彆於其牠商標,因此不應予以駁迴。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商標檔案;2、申請商標知名度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牙刷;除蚊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不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用或者廚房用器具和容器”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廚房用具”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neon”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neon R LIVING”當中,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牙刷;除蚊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廚房用具;茶具(餐具);洗衣用晾衣架;盥洗室器具;箇人用除臭裝置;毛巾架和毛巾掛環;清掃器;室內水族池”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雪青
李晶
高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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