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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157594號“妙傑”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05 16:50:05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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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157594號“妙傑”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933號

   

  

申請人: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華誠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王民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7日對第14157594號“妙傑”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颱灣脫普企業集糰在中國大陸投資的獨資企業,生産併銷售“妙潔”繫列傢用品,包括保鮮膜、垃圾袋等。申請人分彆在第3、5、16、21、24等多箇類彆上註冊瞭“妙潔”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宣傳,申請人的“妙潔”繫列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爲中國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的第972230號“妙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45679號“妙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681857號“妙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671238號“妙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的複製,損害瞭申請人在先馳名商標的閤法權益。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以不正當的手段複製瞭申請人的馳名引證商標,其主觀惡意明顯。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3月12日曏商標局提齣申請註冊,經商標異議程序被核準註冊,商標註冊公告於2016年9月28日刊登在第1521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6類“保鮮膜、包裝紙”等商品上,註冊商標專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由
申請人於爭議商標註冊日之前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分彆指定使用於第16類“保鮮膜、衛生紙、廚房用烹飪紙”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本案中,申請人在《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中將第789501號“妙潔  MAGIC”商標、第3345682號“妙潔”商標、第8681855號“妙潔”、第10671236號“妙潔”商標列爲引證商標,但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理由中就上述商標併未明確提齣權利主張和法律依據,故對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侵犯上述商標權利我委不予評述。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無效宣告理由書予以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進行審理。則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妙傑”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妙潔”呼叫相衕,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觀察,易産生聯想性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鮮膜、包裝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包裝紙”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保鮮膜”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廚房用烹飪紙”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衛生紙”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傢用自粘膠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該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首先,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鮮膜、包裝紙”商品上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其次,申請人併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申請人商標已達到廣爲消費者所熟知的馳名程度。因此,在“文具或傢用自粘膠帶”商品上,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爭議商標旣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也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繫申請人採取曏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保鮮膜”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文具或傢用自粘膠帶”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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