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0338號“鏈 車鏈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156號
申請人因第21050338號“鏈 車鏈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20797061號“鏈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和第20182354號“鏈車網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註冊階段已被商標局駁迴,該駁迴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二、三均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434388號“鏈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陳卓婭
趙輝
劉洲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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