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78305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3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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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978305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946號
申請人因第199783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051530號“ELISABETTA FRANCH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註冊第109326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視覺效果、構成要素、呼叫等方麵上存在显著區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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