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543422號“芬益達”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01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07日對第12543422號“芬益達”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我委依法受理。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規定,我委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益達”“EXTRA”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曾多次被認定爲“非醫用口香醣”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405750、3014714號“益達”商標、第508134、8541624號“EXTRA”商標爲第30類“非醫用口香醣”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複製和摹仿,損害瞭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併且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014714號“益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14715號“益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014716號“益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在明知或應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市場混亂,從而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簡介及其關聯公司資質證明複印件;
2、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複印件;
3、申請人廣告宣傳及情況及媒體報道複印件;
4、申請人主要商品經濟指標、審計報告及納稅證明複印件;
5、申請人及其産品穫獎情況複印件;
6、申請人商標維權情況複印件;
7、相關裁定書、判決書複印件;
8、網絡關於被申請人和爭議商標的檢索結果複印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