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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22683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3 13:58:58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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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22683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17號

   

  

申請人:滿洲裡聯衆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細軟智穀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因第19722683號圖形商標在31類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設計,具有显著特徵,經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取得瞭較高的知名度,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2869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圖形設計、風格等方麵有明顯區彆,相關公衆以一般註意力卽可區分,不易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圖形在錶現手法、構圖特點、視覺效果等方麵均十分相近,在隔離狀態下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觀察,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新鮮水果”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樹木、鮮水果”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複審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1類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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