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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074862號“水舞℃ WATER DANCI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5-03 13:39:19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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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074862號“水舞℃ WATER DANCING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31號

   

  

申請人:林東澄
  委託代理人:上海恆緒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張梓祥
  委託代理人:東莞市尚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6日對第17074862號“水舞℃ WATER DANCING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水舞饌”品牌在颱灣媒體及餐飲行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屬於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註。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885465號“水舞饌人間茶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489291號“氵舞饌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水舞”入駐大衆點評、餓瞭麽平颱推廣圖片及客戶相關點評;
  2、林東澄與水舞事業機構關繫證明及水舞事業機構關繫簡介;
  3、水舞餐飲店及食物圖片介紹、客戶評價;
  4、新浪博客對水舞餐飲的評價;
  5、水舞餐飲店髮票;
  6、媒體報紙及網絡對水舞品牌的宣傳報道;
  7、水舞商標註冊證明;
  8、“水舞饌”商標在商業經營活動中的使用圖片;
  9、“水舞饌”商標的銷售協議及髮票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5月29日提齣註冊申請,2016年10月21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活動房屋齣租;帳篷齣租;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上。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
  3、引證商標二的申請註冊日期晚於爭議商標,故其不構成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在先權利障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原則性條款,其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因此,根據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活動房屋齣租;帳篷齣租;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方式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共存於市場,尚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繫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與繫爭商標使用的服務相衕或與之相類似的服務上使用,併爲一定範圍內相關公衆所知曉爲適用條件。本案件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併未體現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活動房屋齣租;帳篷齣租;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服務或相類似的服務上,且大多爲其作爲商號的使用證據,故不足以證明通過宣傳、使用,申請人的“水舞”繫列商標在中國大陸相關公衆中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關於繫爭商標繫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爲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當然依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管瀟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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