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28032號“香柏世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3 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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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28032號“香柏世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41號
申請人因第20828032號“香柏世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設計而成,具有特定的含義,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併不會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特點産生誤認。且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均已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圖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香柏”是一種常緑灌木,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此外,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在先註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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