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5690210號“RED PERUMFUY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03 12:59:27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604
關於第15690210號“RED PERUMFUY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48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6日對第15690210號“RED PERUMFUY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05213號“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第941576號“Red dragonfly”商標、第1776902號“REDDRAGONFLY”商標、第9677160號“RED DRAGONFLY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及其鞋服類産品就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證商標一已經馳名,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理應知曉申請人及其商標情況的前提下,反覆惡意註冊與申請人商標相近似商標的行爲達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主觀惡意明顯,有違誠信原則。多件在先案例支持申請人主張。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紅蜻蜓集糰及其産品部分榮譽證書;申請人及其産品部分榮譽證書;2011—2013年納稅證明;申請人部分電視廣告截圖;部分報紙宣傳資料、期刊宣傳資料;網絡宣傳資料、網絡調查結果;引證商標部分戶外公交廣告、雜誌及戶外廣告牌圖片;浙江省著名商標證書;馳名商標認定材料;申請人營銷網絡分佈圖、部分專賣店檔案、廣告宣傳材料;被申請人其他商標註冊情況;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上海奧康鞋業有限公司於1995年1月12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皮鞋”商品上,於1996年11月28日穫準註冊,經續展專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2012年1月27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二由上海奧康鞋業有限公司於1995年6月1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於1997年2月7日穫準註冊,經續展專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2009年5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三由紅蜻蜓集糰有限公司於2001年3月5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於2002年5月28日穫準註冊,經續展專用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2009年5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四由
以上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七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我委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相應的《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綬帶;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皮鞋”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綬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裝、帽”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裝”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英文“RED PERUMFUY”及圖形所構成,其中,“RED”可譯爲“紅色的”,“PERUMFUY”非英語固有詞滙,無固定含義,圖形部分設計獨特,較爲抽象,難以被識彆爲是何具體事物,爭議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的显著性。引證商標一由文字“紅蜻蜓”、字母“hong”及蜻蜓圖形所構成;引證商標二、三、四分彆由英文“Red dragonfly”、“REDDRAGONFLY”、“RED DRAGONFLY”及圖形所構成,“Red dragonfly”可譯爲“紅蜻蜓”。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不緻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鬚符閤他人商標在繫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繫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繫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及繫爭商標的註冊或使用容易誤導公衆之要件。本案中,由於爭議商標整體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構成對引證商標一至四的複製、摹仿或翻譯,故不存在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前提條件。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
首先,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繫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姓名權等。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其享有除商標權外的其他何種在先權利。其次,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鬚符閤繫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衕或者近似之要件,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
商標評審在案件相關事實的基礎上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及其他案件的裁決結果,與本案沒有必然關聯,亦不能成爲本案的定案依據。
另,《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繫程序性條款,鑒於我委已適用相應的實體性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故對於上述條款,我委不再單獨評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靖
張玉廣
王珊
2017年12月1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