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602055號“aer”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3 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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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602055號“ae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27號
申請人因第19602055號“a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008934號“A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齣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於商標局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中,其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aer”與引證商標文字“AER”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且含義上無明顯區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防護麵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救護用具及儀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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