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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171985號“諾一通信 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2 13:43:3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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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171985號“諾一通信 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787號

   

  

申請人:寧波諾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寧波市海曙海濤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171985號“諾一通信 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6861645號“諾一 N”商標、第18448594號“諾一”商標、第1405440號“N”商標、第4216720號圖形商標、第10108918號“CND”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增值稅專用髮票、採購閤衕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期滿未續展註冊,現已失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文字“諾一通信”與引證商標一、二显著認讀文字“諾一”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且含義上無明顯區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显著識彆“N圖形”與引證商標三“N圖形”、引證商標五“CND”主要認讀文字均爲字母“N”,在錶現手法、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麵均較爲相近,在隔離狀態下,相關公衆以一般註意力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網絡通訊設備、電線連接物”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線連接物”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電線連接物”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電線連接物、電子信號髮射機”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集成電路”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網絡通訊設備、電線連接物”等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因此,申請商標在“網絡通訊設備、電線連接物”等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軟件(已録製)”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該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祘機軟件(已録製)”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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