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217491號“IYOYO”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738號
申請人因第18217491號“IYOY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5類服務上的國際註冊第1281378號“YOY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我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經商標局審查予以駁迴。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依法駁迴,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李 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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