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366542號“太湖影視城 CNTH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2 13: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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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66542號“太湖影視城 CNTH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733號
申請人因第16366542號“太湖影視城 CNTH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777622號“太湖”商標、第4140026號“太湖”商標、第9487727號“太湖文化村”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二共存的事實,充分説明申請商標與其不構成近似。三、引證商標二已被他人提齣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障礙。引證商標一已被他人提齣撤三,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於2015年9月18日所提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經我委撤銷複審決定予以維持,且該決定髮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一在“培訓業、講課業”服務上的註冊於2016年10月8日又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現處於我委撤銷複審程序中,其現爲有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標局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文字“太湖影視城”與引證商標一文字“太湖”、引證商標三文字“太湖文化村”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且含義上具有一定關聯性,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娛樂、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文娛活動”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健身俱樂部”等服務在服務內容、對象、場所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娛樂、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娛樂、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選美競賽、組織錶演(演齣)”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選美競賽、組織錶演(演齣)”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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