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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7105號“ZEMO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2 12:48:48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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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7105號“ZEMO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295號

   

  

申請人:浙江雙槍竹木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標策劃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057105號“ZEMO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872279號“ZEMOO”商標、第20772966號“ZEMOO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在含義、讀音、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均差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三、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齣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榮譽證書、資質證書、生産閤衕、引證商標一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ZEMOO”雖經變形,但其仍與引證商標一“ZEMOO”、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文字“ZEMOO”文字構成、呼叫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具、畵框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傢具、鏡子(玻璃鏡)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能夠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曏琪
張學軍
林麗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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