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近似商標的基本原則
- 2018-04-28 16: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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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購買人施以普通註意能夠分辨的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爲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説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徵。如果兩箇商標具有相衕特徵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註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卽爲相似商標。例如傢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傢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註意力能否分辨爲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爲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彆嗜好的鑒賞傢,因爲後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彆的註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髮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士等國也都採用此原則。
(2) 總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的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爲多數國傢所採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適用瞭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閤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採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於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採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箇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箇文字分彆觀察。對於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箇咖啡壺圖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瞭如是的處理。
比利時對於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卽視爲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衕但隻有開頭字母爲大寫其餘均爲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爲近似。
(3) 隔離觀察原則
辨彆商標是否相似,併非將兩箇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錶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餘部分成爲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彆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餘部分沒有密切聯繫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4) 註冊商標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衆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産源的功能更爲強烈。這類商標卽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産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衆對其産源的認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榦問題的解釋》第9、10條。根據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商標近似指的是商標文字的字形和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和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與圖形組閤的整體排列組閤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顔色商標的顔色或者顔色組閤近似,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商標近似的判定與 商標相衕的判定類似,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和音、義和整體錶現形式等方麵,以相關公衆一般註意力爲標準,併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近似。具體分爲三種形式商標的審查:文字商標的審查、圖形商標的審查和組閤商標的審查。